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注意】
1.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应当占1/3由职代会选举。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5.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