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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高频知识点: 合同的保全
一、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共同构成合同的保全制度。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两个债权都合法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从权利(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
(4)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5)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二)代位权诉讼
(1)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2)代位权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诉讼中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4)费用承担: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5)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
(三)法律效果
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一)成立要件
(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体现为
(1)债务人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解释】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指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上下浮动超过30%。
【注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考虑第三人善意或恶意;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买受人属于在明知状态,属于恶意。
(三)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法律效果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一旦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则是双方返还,即受益人应当返还从债务人获得的财产。因此,撤销权行使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就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权利。
(五)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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