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
汇兑、委托收款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考点:汇兑(★)
1.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2. 适用范围
(1)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2)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3.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收款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
4. 汇款回单与收账通知
考点:委托收款(★)
1.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 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
(1)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②确定的金额;③付款人名称;④收款人名称;⑤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⑥委托日期;⑦收款人签章。
(2)“开户行”的记载
①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行名称;
②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③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4. 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
①付款人应于接到银行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②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付款人(包括银行和单位)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但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拒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