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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点:抵押权的实现

日期: 2019-09-16 14:39:01 作者: 闫春芝

  中级会计教材《中级经济法》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世界会向有目标和有远见的人让路,生活需要有理想,有目标,否则只会平淡无奇。能奔跑追梦的时候,千万不要选择原地踏步,预祝小伙伴们顺利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顺序如下: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3.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抵押权顺位VS债权的到期时间

  (1)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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