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
1.精神卫生是指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谨慎障碍患者康复的各项活动。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
2.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
①方针:预防为主;
②原则: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
③管理机制: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3.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4.精神障碍的诊断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①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
②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③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
6.精神障碍的再次诊断
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情形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7.精神障碍的康复
精神障碍的康复,是指对精神障碍患者尽可能利用药物、社会、职业、经济和教育的方法使残疾的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精神卫生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并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